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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阡县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举报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及时发现、有效遏制和依法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犯罪,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县范围内非法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举报下列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1.无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的;

2.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后仍然采矿的;

3.持过期采矿许可证采矿的;

4.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

5.以探代采的;

6.擅自启封已经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采矿的;

7.利用合法经营企业厂房、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以暗堡等形式秘密盗采矿产资源的;

8.在偏远山区、偏僻林区、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资源的;

9.能源、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项目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外,擅自采挖砂石土的,或者在建设工程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自行销售牟利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

10.在临时用地范围内擅自采挖砂石的;

11.以边坡治理、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生态修复工程、工程建设等名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12.不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界限作业,超出批准矿区范围开采(越界开采)的。

第四条  举报奖励方式

(一)举报电话:0856-7625110、0856-7624791。

(二)通过来信来访方式进行举报。地址:石阡县泉都街道佛顶山北路162号,石阡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邮编:555100。

(三)通过其他有效方式举报。

第五条  举报奖励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等职能部门和辖区乡镇(街道)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六条  举报奖励原则

(一)举报奖励限于实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匿名举报不列入奖励范围。

(二)多人多次分别举报同一案件的,奖励第一时间提供准确信息的实名举报人,不重复奖励。

(三)多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其他署名人领取资金,奖励资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奖励资金平均分配。

第七条  举报奖励标准

(一)举报无证勘查、以采代探、不按批准矿种开采、擅自变更开采方式、超出批准矿区范围开采(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之一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二)举报未经有偿化处置,或者超越批准的红线范围擅自以各类工程建设名义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偏远山区、偏僻林区、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资源的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第八条  在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线索查实后及时将奖励决定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0个自然日内到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违者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举报人必须对举报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或虚构事实,不得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进行诬告或虚假举报。否则,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举报人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予以保障,按年度结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责任编辑:黄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