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厉打击盗采重晶石矿、粘土矿、砂石矿等矿产资源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重晶石矿、粘土矿、砂石矿等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厉禁止下列行为: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打开、非法进入任何矿硐(井)。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非法进硐(井)盗采、捡拾煤矿、重晶石矿。
(三)严禁利用爆炸物品、机械设备、砂钩、铁锤等物品和工具盗采重晶石矿、粘土矿、砂石矿等矿产资源。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贮存、买卖、运输、加工盗采的重晶石矿、粘土矿、砂石矿等矿产资源。
(五)严禁以生态修复、边坡治理、土地整理、工业广场建设等各类工程施工为名开采、盗采重晶石矿、粘土矿、砂石矿等矿产资源。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非法开采、盗采重晶石矿、粘土矿、砂石矿等矿产资源。
二、具有以上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自然资源局、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等具有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的方式盗取矿产资源,且数额较大(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依法构成盗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矿硐遗址结构特殊,非法进入偷挖采矿,有可能涉及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七)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八)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九)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凡国家公职人员、离退休人员、村居干部参与非法开采、盗采重晶石矿、粘土矿、砂石矿等矿产资源行为,或教唆、支持、包庇、充当“保护伞”等行为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举报盗采重晶石矿、粘土矿、砂石矿等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检举人的检举行为依法予以保护和奖励。按照《石阡县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并严格保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石阡县自然资源局:0856-7624791
石阡县公安局:0856-7629768
中共石阡县委政法委员会
石阡县人民法院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石阡县公安局
石阡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1月29日
【责任编辑:黄蓉】